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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推行方法和认定方法

点击数:441 发布时间:2025-06-14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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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推行方法和认定方法

人发[2003]25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

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方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公告》需要,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方法》,请遵照实行。

附表:
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职员的管理,保证工程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范的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职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规范,纳入全国专业技术职员执业资格规范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当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获得资格职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规范,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概要和命题、打造并管理考试模拟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概要、年度考试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拥有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第三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遭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有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遭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紧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职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职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电气专业工程设施招标、采购咨询;

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同意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水平事故及有关业务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意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依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方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有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赞同;因特殊状况不可以征得其赞同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证执业工作的水平,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守旧在执业中了解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不能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同意继续教育,并作为第三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在推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赞同,获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职员及港、澳、台区域的专业职员,符合本规定需要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方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类型及管理方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拟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一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概要、年度考试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推行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推行,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规范暂行规定》第十条的需要,并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获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25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仅需参加专业考试:

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获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获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赞同,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要求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职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址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员工要认真实行考试回避规范,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职员,不能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实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规范,做好试题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范,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置,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方法

1、考核认定条件

本方法下发之近日,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出色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电气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拥有下列一项条件:

l、在具备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概要撰写、考试试题设计的专家。

拥有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职员。

1、同时拥有下列和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近日,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近日,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近日,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技术营业额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的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备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备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将来,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出色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电气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出色工程设计、电气专业科技进步1、2、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考核认定程序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职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当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职员进行审核,并经当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职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初审通过职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电气专业委员会。

电气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大全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考核认定获得《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员的名单。

3、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建议函。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4、申报时间及需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25年5月31近日,将审核和复核合格职员材料报电气专业委员会。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法获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职员,一律不能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各区域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区域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各区域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建议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字

旧专业名字

本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

电力系统及其智能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

相近专业

智能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业智能化

智能化

自动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管理软件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字”指中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字;“旧专业名字”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使用的专业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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